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证明事项保留清单
索 引 号 | 011043276/2023-42906 | 分 类 | 政务公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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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 |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| 发文日期 | 2023-12-05 |
文 号 | 无 | 有 效 性 | 有效 |
为进一步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47号)精神,我厅按照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鄂政办函〔2018〕52号)、《省司法厅关于印发<清理取消无谓证明事项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、《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》(鄂政办发〔2021〕8号)等文件要求,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,并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。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:
一、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
根据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19〕17号)、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19〕56号),《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》涉及我厅5项:
序号 | 证明名称 | 证明用途 | 索要单位 | 开具单位 |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|
1 |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| 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| 交通运输部门 | 设计资质管理部门 | 不再提交 |
2 |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| 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| 交通运输部门 | 施工资质管理部门 | 不再提交 |
3 |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| 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| 交通运输部门 | 公安部门 | 不再提交 |
4 | 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|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 |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| 申请人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| 该证明事项改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 |
5 | 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两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|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 |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| 申请人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| 该证明事项改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 |
二、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
根据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19〕56号),《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》(不含有上位法和政策依据的)涉及我厅1项:
序号 | 证明事项名称 | 设定依据 | 证明用途 | 索要单位 | 开具单位 | 备注 | |
依据名称、文号 | 效力层级 | ||||||
1 | 工程结算文件 | 《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311号)第二十条 | 省政府规章 | 审查备案 |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| 申请人 | 我厅事项为“交通建设合同及有关造价文件备案” |
三、省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
我厅按照《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》(鄂政办发〔2021〕8号)文件要求,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共7项:
序号 | 证明名称 | 证明 用途 | 设定 依据 | 实施基本 情况 | 承诺方式 | |||
索要 单位 | 开具 单位 | 申请人承诺后,部门即给予办理,无需再提交证明 |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,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| 申请人承诺后,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| ||||
1 | 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证明 |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 | 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 | 省交通运输厅 | 企业自备 | √ | ||
2 |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|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 | 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 | 省交通运输厅 | 企业自备 | √ | ||
3 | 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证明 |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 | 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 | 省交通运输厅 | 企业自备 | √ | ||
4 |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|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 | 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 | 省交通运输厅 | 企业自备 | √ | ||
5 | 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|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 | 省交通运输厅 | 交通运输部门(道路运输管理机构) | √ | ||
6 |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(国内经营) |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 | 省交通运输厅 | 交通运输部门(道路运输管理机构) | √ | ||
7 | 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 | 申办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》 | 省交通运输厅 | 军事部门 | √ |
省交通运输厅
2023年12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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