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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证明事项保留清单

2022-10-18 16:35来源: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:
字号:
索 引 号 011043276/2022-40177 分    类 政务公开
发布机构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2-10-18
文    号 有 效 性 有效

为进一步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47号)精神,我厅按照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鄂政办函〔2018〕52号)、《省司法厅关于印发<清理取消无谓证明事项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、《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》(鄂政办发〔2021〕8号)等文件要求,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,并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。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:

一、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

根据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19〕17号)、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19〕56号),《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》涉及我厅5项:

序号

证明名称

证明用途

索要单位

开具单位

取消后的办理方式

1

设计单位资质证明

办理涉路施工许可

交通运输部门

设计资质管理部门

不再提交

2

施工单位资质证明

办理涉路施工许可

交通运输部门

施工资质管理部门

不再提交

3

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

办理涉路施工许可

交通运输部门

公安部门
   工商部门

不再提交

4

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

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

港口行政管理部门

申请人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

该证明事项改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

5

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两千分之一的地形图

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

港口行政管理部门

申请人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

该证明事项改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

二、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

根据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19〕56号),《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》(不含有上位法和政策依据的)涉及我厅1项:

序号

证明事项名称

设定依据

证明用途

索要单位

开具单位

备注

依据名称、文号

效力层级

1

工程结算文件

《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311号)第二十条

省政府规章

审查备案

工程造价管理机构

申请人

我厅事项为“交通建设合同及有关造价文件备案”

三、省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

我厅按照《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》(鄂政办发〔2021〕8号)文件要求,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共7项:

序号

证明名称

证明

用途

设定

依据

实施基本

情况

承诺方式

索要

单位

开具

单位

申请人承诺后,部门即给予办理,无需再提交证明

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,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

申请人承诺后,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

1

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证明

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

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

省交通运输厅

企业自备

2

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   

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

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

省交通运输厅

企业自备

3

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证明

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

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

省交通运输厅

企业自备

4

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   

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

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

省交通运输厅

企业自备

5

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

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

省交通运输厅

交通运输部门(道路运输管理机构)

6

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(国内经营)

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

省交通运输厅

交通运输部门(道路运输管理机构)

7

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

申办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》

省交通运输厅

军事部门

省交通运输厅

2022年10月1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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